劳动关系问答专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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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16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即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形式确定下来,使之特定化、具体化。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2.什么是劳动合同制度?
答: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3.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具备什么资格?
答:按照我国劳动纪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岁,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4.劳动合同应何时签订?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时间?
答: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体上签字之日起计算。签字日期与合同约定的日期应是同样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的日期,则应从合同生效日期计算。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截止日期的计算,应以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日期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作为合同终止的时间。
6.什么是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是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何时有效的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66号)第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劳动合同未约定起始日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7.什么是试用期?
答: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8.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延缓终止?
答: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存在《劳动法》规定的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即使出现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即对职工患病或者非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必须延续到医疗期满;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必须延续到孕、产、哺乳期满。
9.单位的法人代表,是否也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按照以前国有企业的规定,单位法人和工会主席应该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10.离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的,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答:按照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时,应当与其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