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问答专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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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关于民主程序如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民主程序的会议,是共议共决还是共议单决?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体现的是“讨论”和“协商”的过程,没有要求“讨论通过”和“协商一致”,因此是共议单决。
3.旷一罚三,是否可行?
答:旷工一天罚三天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且可能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旷工当天只能扣除当天工资。
4.规章制度约定工伤责任自负,是否可行?
答:不行。工伤是无过错责任,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5.规章制度可否约定末位淘汰制?
答:不行,末位淘汰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规章制度约定“末位淘汰”无效。
6.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当然适用于分子公司?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分公司、子公司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合法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自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因此不能当然适用。
8.向员工公示或公示规章制度有无固定的方式要求?
答:不强制要求固定的方式,用人单位可通过管理系统、电子邮件、培训签到、考试、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进行公示或告知,公示或告知最好留存记录。